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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梵润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6月8日的登记过程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冒用雷喜元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有雷喜元的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及报警回执、《司法鉴定意见书》{浙大中心【2024】文鉴字第45号}、张彪的询问笔录、陈福成的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8年6月8日的设立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