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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布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经查,杭州布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4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胡玲敏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玲敏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公安部门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涉案人员胡玲敏、陈列君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条规定,本局拟撤销2014年4月4日杭州布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