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5-00222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管明霞、周杰、孙华明、车江凤、王涛与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管明霞、周杰、孙华明、车江凤、王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556、4557、4558、4559、456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支付申请人管明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25345.22元;驳回申请人管明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支付申请人周杰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7442.70元;驳回申请人周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支付申请人孙华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11666.20元。

       支付申请人车江凤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8486.80元;驳回申请人车江凤的其他仲裁请求。

       支付申请人王涛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1374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5-00222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管明霞、周杰、孙华明、车江凤、王涛与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5-01-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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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芈匠美容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管明霞、周杰、孙华明、车江凤、王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556、4557、4558、4559、456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支付申请人管明霞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25345.22元;驳回申请人管明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支付申请人周杰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7442.70元;驳回申请人周杰的其他仲裁请求。

       支付申请人孙华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11666.20元。

       支付申请人车江凤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9日期间工资8486.80元;驳回申请人车江凤的其他仲裁请求。

       支付申请人王涛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1374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