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5-0003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江宇岚与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江宇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50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宇岚拖欠工资206644.9元;被申请人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宇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553.33元。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款项合计261198.23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并可依法代扣相应税费。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5-00037

文号

公布日期

2025-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江宇岚与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5-01-0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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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江宇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505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宇岚拖欠工资206644.9元;被申请人浙江世峰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宇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553.33元。上述第一、第二项裁决款项合计261198.23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并可依法代扣相应税费。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