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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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旺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506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旺亮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