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制度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5-01-08 14:48:40
来源:区统计局 点击率:

(一)监测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和《“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统计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

长三角三省一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40个主要城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和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和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亳州市、池州市和宣城市。

27个中心城市: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盐城市和泰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和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滁州市、池州市和宣城市。

一体化示范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三)监测内容

本制度包括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年报、长三角城市统计监测年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季报和长三角城市统计监测季报,共4张综合报表。

(四)数据报送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调查总队按分工通过长三角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报送本省(市)相关指标数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司级单位根据“五、长三角全域数据计算方法与数据来源单位”分工要求,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提供长三角全域相关指标数据。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区域重大发展战略统计监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三省一市统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制度要求抓好落实,确保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数据质量;相关指标存在提供困难的,应及时与统计监测办公室做好沟通。

(六)资料公开

本制度所产生的统计成果,主要通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统计监测分析报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数据手册、长三角区域发展指数等多种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