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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和《“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切实加强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实施科学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统计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
长江经济带覆盖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
(三)监测内容
本制度包括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年报、长江经济带城市统计监测年报、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季报、长江经济带城市统计监测季报,共4张综合报表。
(四)数据报送
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统计局向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办公室(湖北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监测办公室”)报送本省(市)指标数据;国家统计局相关司级单位根据“五、长江经济带全域数据计算方法与数据来源单位”分工要求,向监测办公室提供长江经济带全域相关指标数据。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监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局相关司级单位与各省(市)统计局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制度要求抓好落实,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数据质量。
(六)资料公开
本制度所产生的统计成果,主要通过长江经济带资源共享平台、《长江经济带发展统计监测季报》等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