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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兽(杭州)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西溪银泰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宇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883号)已经审理终结。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萌兽(杭州)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西溪银泰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宇浩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9849.16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工资2401.22元,合计12250.38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88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