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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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美乐比萨(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玲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793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达美乐比萨(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申请人何玲升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79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