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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件“提供项目经理人空白简历、虚假简历,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上海某工程公司及其驻杭办事处负责人处以罚款。
2022年12月,杭州市某三甲医院病房装修改造项目举行招标会,招标文件中写明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到日前无其他在建项目。招标会上确认上海某工程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称该公司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在投标截止日有6个在建工程,不符合投标条件。
2023年2月,杭州市建委组织专家评标会审并出具评标报告。经确认,举报属实,该公司确有虚假承诺行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项目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0万元。
2023年3月,杭州市建委将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2023年4月,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展开立案调查,交由项目属地北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
此件是西湖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由住建部门移送的第一起招投标案件。
普法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