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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腾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储林雨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腾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储林雨拖欠工资17853.43元;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68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