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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童行教育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旺德福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雅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22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2杭州旺德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雅萍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23984元。二、被申请人2杭州旺德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雅萍经济补偿金7500元。上述款项共计31484元,被申请人2杭州旺德福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王雅萍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