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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苏清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75号】已经审理终结。本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清芬的所有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7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