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李菊与杭州市西湖区三土餐饮店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5-05-16 10: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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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三土餐饮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6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三土餐饮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菊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496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西4楼420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