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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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楚时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曾用名:中楚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高卫国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高卫国与被申请人中楚时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中楚时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高卫国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4445.18元;三、被申请人中楚时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高卫国2023年度和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086.29元;以上款项合计47531.47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四、驳回申请人高卫国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