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浙消〔2025〕91号)由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浙消〔2024〕91号)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消〔202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