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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42
文号
西政办〔2016〕45号
公布日期
2016-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6-0004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16〕45号)
发布日期: 2016-06-16 15:1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各单位:
《西湖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西湖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规范和推进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为加快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一)区属各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乡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五、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资质审查合格,企业营运正常,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程序与方式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区财政局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三)合同签订。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全程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双方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七、资金安排及支付
区财政局将审核通过的年度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中列支。经区财政局对购买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后,由购买主体依据合同规定,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八、绩效管理
(一)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
(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3、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经费预算、采购程序、资金拨付及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承接主体中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中的企业、机构等加强监督管理。
6、购买主体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方案,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建立制度。适时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强化监管。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培育载体。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承接主体发展壮大。引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
(六)扩大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