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6 文号: 西政办〔2016〕45号
公布日期: 2016-0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6-0004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西湖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由于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结算服务费用。从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出台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规范和推进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程序与方式、资金安排及支付、绩效管理、组织保障共九章,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适用范围

1、区属各行政机关;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内容

一问: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问:政府购买服务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是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是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是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乡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资质审查合格,企业营运正常,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6

文号

西政办〔2016〕45号

公布日期

2016-0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6-000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废止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关于《西湖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6-2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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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由于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结算服务费用。从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出台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规范和推进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程序与方式、资金安排及支付、绩效管理、组织保障共九章,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适用范围

1、区属各行政机关;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内容

一问: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问:政府购买服务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一是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是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是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是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乡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哪些

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资质审查合格,企业营运正常,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