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7-01741 文号: 西政办〔2017〕128号
公布日期: 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7-0017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7〕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践行“幸福生活助残行动”,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持续提升残疾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围绕打造“全面小康、全域美丽、全民幸福的首善之区”总目标,结合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西湖区户籍且持有西湖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有关扶残助残机构,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下列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1、残疾人特殊补助

(1)残疾人津贴:每人每月50元。

(2)残疾人住院及亡故慰问:住院治疗慰问金额1150元,一年一次;亡故慰问金额100元。

(3)残疾人节日慰问:春节慰问市级困难残疾人家庭;六一儿童节慰问14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中秋节慰问区级、镇街级、村社级困难残疾人家庭及工疗站工疗人员。慰问款金额为300元,打入残疾人本人或家属银行账户。每年春节、六一儿童节及教师节期间慰问西湖区范围内的特教学校,以当年的预算为核算基数。

2、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助

以区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统一为所有持证残疾人进行投保。险种范围为意外事故、意外烧伤、交通意外、指定场所意外、意外医疗、重大疾病等。

3、社会保险参保补助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西湖区户籍的非创业残疾人实施普惠型补助。

(1)残疾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户籍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分类实施补助(低保、残保残疾人100%、市级困难家庭残疾人80%、其他家庭残疾人60%比例),累计补助自补助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5年。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而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应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助。

(2)西湖区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同期个体参保的最低缴费标准给予60%补助。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20年而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应予补助;低保(残保)及二级以上一次性补缴对象,按同期个体参保最低标准的20%给予补助。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15号)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随省市补贴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二级视力残疾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及其他经评估后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分别享受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的补贴,多重残疾人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就高”原则认定。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区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护理补贴上浮50%。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浮至每人每月12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的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随省市补贴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6、残疾人临时性救助

(1)医疗救助:对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困难救助证明及相关凭证,可以申请医疗困难救助。

对其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ƒ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④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⑤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困难救助:因自住房发生火灾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的救助。

7、“五进家门”服务补助

“五进家门”服务内容指康复医疗、文化教育、无障碍设施、居家服务和精神抚慰进家门。帮扶对象为肢体、精神、智力、视力一级的残疾人、多重残疾人、60周岁以上孤寡残疾人、双残以上残疾人家庭及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单亲残疾人家庭。补助内容:

(1)每人每年享受康复医疗补贴500元(次年发放);

(2)每户每年赠送华数基本服务费(以华数实际收费标准为准);

(3)每户每年发放与都市快报等值的订报费;

(4)根据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免费安装无障碍设施(纳入区残联康复部门“无障碍设施进家庭”申报);

(5)发放《西湖区残疾人居家服务年度记时留底卡》,享受残疾人居家服务。

8、残疾人居家服务:对纳入“五进家门”活动的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肢体、智力、精神、视力二级残疾人家庭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每户每月5小时,一户多残家庭每月8小时。

9、残疾人家电统筹保修服务:为全区“市级困难残疾人家庭及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家庭”实施家用生活电器统筹保修服务。

10、“康居工程”补助

实施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西湖区户籍满一年(含),持西湖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2)至今尚未基础装修或缺少基本家具家电;

(3)申请实施“康居工程”的房屋地址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一致,属自住房并拥有自主房屋产权;

(4)家庭成员中无机动车辆及其它商品房。

主要服务内容:

(1)亮居装修进家门:至今尚未基础装修,经申请、公示、审验合格的残疾人家庭,每户按实际装修费用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不到10000元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结算;

(2)常用家具家电送上门:至今缺少基本家具家电,经申请、公示、审验合格的残疾人家庭,每户一次性赠送总件数不超过5件,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基本家具家电(基本家具指床、柜、桌;基本家电指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

11、无障碍设施进家庭

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家庭,装配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原则上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配置。

12、申领残疾人证补助

凡户籍在西湖区并首次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指定医院评定后,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评定人,所产生的挂号费、医学检查费、鉴定费、出诊费的自付费用部分,根据指定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原件给予全额报销;对不符合评定标准的人员,所产生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凡经区残联组织实施的集中出诊对象,经评定后符合卧床不起或行动不便的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相关鉴定费用给予全额报销。对不符合出诊鉴定的申请人,由其本人承担出诊费用。

13、残疾人免费乘车保险费补助

根据《杭州市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实施办法》,我区持证残疾人中一、二级的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二、三级视力残疾人可办理杭州市残疾人《助残免费乘车证》,补贴每人20元乘车保险费。

14、残疾车主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和燃油费补助

对全区户籍在本区持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给予每车每年960元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补贴和燃油费补贴。

(二)康复医疗保障

1、重度精神残疾人享受康复医疗补助

因精神病入院治疗满一个月以上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住院医疗费用补助1000元。实行监护需要长年服药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给予药费及检查费补助800元。部分智力残疾人持有精神科诊疗资质机构开具的服用精神类药物证明可享每年服药费及检查费补助800元。

2、康复医疗训练服务补助

(1)少儿抢救性康复补助。0-6岁的重度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可以申请人工耳蜗器材补助。残疾儿童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内的,一次性享受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其他家庭享受50%补助;

(2)装配假肢补助。为有需要的假上肢残疾人装配美容假上肢,且满3年可更换。持低保、残保的肢体残疾人给予最高2万元标准的美容假上肢补助。一般家庭的肢体残疾人给予最高1万元标准的美容假上肢补助;

(3)残疾人医疗康复补助。对有医疗康复需求,并到专业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不含0-6岁残疾儿童),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负缴费部分,持低保、残保的困难家庭,持当年有效票据给予全年不超过2.4万元的康复训练补助。一般家庭持当年有效票据给予全年不超过1.5万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4)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给予西湖区持证残疾人白内障手术每例补助3仟元。

3、残疾人医疗服务

(1)残疾人免费体检。为全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及50周岁以上无固定单位残疾人,实施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标准随企业退休人员体检标准调整。已经纳入民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体检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体检内容依据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需求定配;

(2)残疾人签约基层责任医生即家庭病床服务。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有需要的残疾人上门进行医疗诊疗服务。签约服务费和上门诊疗费经与服务机构考核后,根据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按实支付。

3、困难肢体残疾人康复理疗服务。为困难肢体残疾人及列为“五进家门”对象的肢体残疾人,提供全年12次康复理疗服务。

(三)就业创业保障

1、扶残助残基地补助

(1)安置补助。每安置一名西湖区户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上年度参保实际月数,给予企业承担基础社保额的100%补贴(即上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参保基数×29.2%×上年度实际参保月数)。

(2)灾害救治。农村扶残助残基地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农业、保险机构先行救助,经审核于次年对救助后损失部分50%额度给予二次救助。

2、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

对于上一年度安置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比例超过2%的各类用工企业,且残疾人职工人数超过5人(含),对所超比例,按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镇街推进残疾人创业园孵化器建设补助

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鼓励镇街建立残疾人创业园,为创业残疾人提供房租减免措施,按照房租费合同价50%比例,按以奖代拨形式补助开展残疾人创业园区建设的镇街。

4、自主创业残疾人补助

(1)开办费补助。西湖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直接自主创业,从开办之日起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实际支出情况,可在两年内分别获得一次性最高限额5000元和最高限额3000元开办费补助,已经享受同类别扶持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2)社会保险补助。安置西湖区户籍残疾人职工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残疾人开办的企业,给予企业支付部分60%额度的补助(福利企业除外)。

(3)贷款贴息补助。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残疾人私营企业主,按5%的年利率对残疾人创业给予贷款贴息。残疾人个人贷款额度控制在20万元以内,参照《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程的意见》(杭残联教就〔2010〕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5、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创建以奖代补

根据省市残联文件批复,成功创建获得省级残疾人小康庇护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市级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机构创建多个项目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四)文化服务保障

1、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在享受教育部门教育资助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另行给予助学补助:

(1)残疾学生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教育的,小学段每生每学年补助600元、初中段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高中段(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特教学校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6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的,每生每学年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未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小学段每生每学年补助300元、初中段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高中段(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生)教育的,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的,每生每学年补助5000元;

(3)残疾学生获得国家、省、市、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4)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就学补助。

2、发展特殊文化事业

被认定为区级特长残疾人工作室及特殊艺术基地的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分别补助每个站点每年5000元、每个基地每年20000元,用于开展艺术交流、购买耗材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同一站点、同一基地,在同一年度内享受补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3、获奖残疾人补助

参加全国、省、市等各级综合性体育、文艺赛事、技能比赛获得奖励的残疾人,按照1:1资金配套给予奖励。区本级残疾人各项文体活动相关费用标准参照《关于文体活动相关费用列支标准的说明》(西文广新〔2014〕33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保障

帮扶救助资金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并纳入残疾人事业经费年度预算,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四、器材采购和资金发放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康复器材的采购,均以政府集中采购形式进行,器材及设施交付镇街或村社(含工疗站、康复站)等单位使用的,按财政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发放给救助对象个人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亲笔签收。救助资金款项在本人或监护人亲笔签收后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资金监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帮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资金绩效

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以及满意度调查。推进各项政策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七、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各镇街组织实施。若同一享受对象适用上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同类帮扶救助政策,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如此前发文件涉及同类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标准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残联负责解释。

西政办〔2017〕128号.doc

 

索引号

00250239-7/2017-01741

文号

西政办〔2017〕128号

公布日期

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7-0017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7〕128号)

发布日期: 2017-11-2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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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西湖区残疾人民生保障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践行“幸福生活助残行动”,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持续提升残疾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围绕打造“全面小康、全域美丽、全民幸福的首善之区”总目标,结合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西湖区户籍且持有西湖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有关扶残助残机构,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下列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1、残疾人特殊补助

(1)残疾人津贴:每人每月50元。

(2)残疾人住院及亡故慰问:住院治疗慰问金额1150元,一年一次;亡故慰问金额100元。

(3)残疾人节日慰问:春节慰问市级困难残疾人家庭;六一儿童节慰问14周岁以下残疾儿童;中秋节慰问区级、镇街级、村社级困难残疾人家庭及工疗站工疗人员。慰问款金额为300元,打入残疾人本人或家属银行账户。每年春节、六一儿童节及教师节期间慰问西湖区范围内的特教学校,以当年的预算为核算基数。

2、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助

以区为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统一为所有持证残疾人进行投保。险种范围为意外事故、意外烧伤、交通意外、指定场所意外、意外医疗、重大疾病等。

3、社会保险参保补助

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西湖区户籍的非创业残疾人实施普惠型补助。

(1)残疾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户籍残疾人,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分类实施补助(低保、残保残疾人100%、市级困难家庭残疾人80%、其他家庭残疾人60%比例),累计补助自补助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5年。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而一次性补缴满15年的,应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助。

(2)西湖区户籍、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同期个体参保的最低缴费标准给予60%补助。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20年而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应予补助;低保(残保)及二级以上一次性补缴对象,按同期个体参保最低标准的20%给予补助。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15号)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随省市补贴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二级视力残疾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及其他经评估后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分别享受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的补贴,多重残疾人可根据以上三类对象按照对应等级“就高”原则认定。

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区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护理补贴上浮50%。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残联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浮至每人每月125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的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随省市补贴标准调整同步调整。

6、残疾人临时性救助

(1)医疗救助:对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困难救助证明及相关凭证,可以申请医疗困难救助。

对其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ƒ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④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⑤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困难救助:因自住房发生火灾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10000元的救助。

7、“五进家门”服务补助

“五进家门”服务内容指康复医疗、文化教育、无障碍设施、居家服务和精神抚慰进家门。帮扶对象为肢体、精神、智力、视力一级的残疾人、多重残疾人、60周岁以上孤寡残疾人、双残以上残疾人家庭及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单亲残疾人家庭。补助内容:

(1)每人每年享受康复医疗补贴500元(次年发放);

(2)每户每年赠送华数基本服务费(以华数实际收费标准为准);

(3)每户每年发放与都市快报等值的订报费;

(4)根据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免费安装无障碍设施(纳入区残联康复部门“无障碍设施进家庭”申报);

(5)发放《西湖区残疾人居家服务年度记时留底卡》,享受残疾人居家服务。

8、残疾人居家服务:对纳入“五进家门”活动的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肢体、智力、精神、视力二级残疾人家庭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每户每月5小时,一户多残家庭每月8小时。

9、残疾人家电统筹保修服务:为全区“市级困难残疾人家庭及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家庭”实施家用生活电器统筹保修服务。

10、“康居工程”补助

实施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西湖区户籍满一年(含),持西湖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2)至今尚未基础装修或缺少基本家具家电;

(3)申请实施“康居工程”的房屋地址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一致,属自住房并拥有自主房屋产权;

(4)家庭成员中无机动车辆及其它商品房。

主要服务内容:

(1)亮居装修进家门:至今尚未基础装修,经申请、公示、审验合格的残疾人家庭,每户按实际装修费用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不到10000元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结算;

(2)常用家具家电送上门:至今缺少基本家具家电,经申请、公示、审验合格的残疾人家庭,每户一次性赠送总件数不超过5件,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基本家具家电(基本家具指床、柜、桌;基本家电指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

11、无障碍设施进家庭

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家庭,装配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原则上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配置。

12、申领残疾人证补助

凡户籍在西湖区并首次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指定医院评定后,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评定人,所产生的挂号费、医学检查费、鉴定费、出诊费的自付费用部分,根据指定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原件给予全额报销;对不符合评定标准的人员,所产生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凡经区残联组织实施的集中出诊对象,经评定后符合卧床不起或行动不便的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相关鉴定费用给予全额报销。对不符合出诊鉴定的申请人,由其本人承担出诊费用。

13、残疾人免费乘车保险费补助

根据《杭州市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实施办法》,我区持证残疾人中一、二级的肢体、听力、言语、智力、精神残疾人和一、二、三级视力残疾人可办理杭州市残疾人《助残免费乘车证》,补贴每人20元乘车保险费。

14、残疾车主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和燃油费补助

对全区户籍在本区持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主,给予每车每年960元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补贴和燃油费补贴。

(二)康复医疗保障

1、重度精神残疾人享受康复医疗补助

因精神病入院治疗满一个月以上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住院医疗费用补助1000元。实行监护需要长年服药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给予药费及检查费补助800元。部分智力残疾人持有精神科诊疗资质机构开具的服用精神类药物证明可享每年服药费及检查费补助800元。

2、康复医疗训练服务补助

(1)少儿抢救性康复补助。0-6岁的重度聋儿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可以申请人工耳蜗器材补助。残疾儿童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内的,一次性享受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其他家庭享受50%补助;

(2)装配假肢补助。为有需要的假上肢残疾人装配美容假上肢,且满3年可更换。持低保、残保的肢体残疾人给予最高2万元标准的美容假上肢补助。一般家庭的肢体残疾人给予最高1万元标准的美容假上肢补助;

(3)残疾人医疗康复补助。对有医疗康复需求,并到专业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人(不含0-6岁残疾儿童),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负缴费部分,持低保、残保的困难家庭,持当年有效票据给予全年不超过2.4万元的康复训练补助。一般家庭持当年有效票据给予全年不超过1.5万元的康复训练补助;

(4)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给予西湖区持证残疾人白内障手术每例补助3仟元。

3、残疾人医疗服务

(1)残疾人免费体检。为全区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及50周岁以上无固定单位残疾人,实施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体检标准随企业退休人员体检标准调整。已经纳入民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体检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体检内容依据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需求定配;

(2)残疾人签约基层责任医生即家庭病床服务。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有需要的残疾人上门进行医疗诊疗服务。签约服务费和上门诊疗费经与服务机构考核后,根据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按实支付。

3、困难肢体残疾人康复理疗服务。为困难肢体残疾人及列为“五进家门”对象的肢体残疾人,提供全年12次康复理疗服务。

(三)就业创业保障

1、扶残助残基地补助

(1)安置补助。每安置一名西湖区户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上年度参保实际月数,给予企业承担基础社保额的100%补贴(即上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参保基数×29.2%×上年度实际参保月数)。

(2)灾害救治。农村扶残助残基地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农业、保险机构先行救助,经审核于次年对救助后损失部分50%额度给予二次救助。

2、企业超比例安置奖励

对于上一年度安置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比例超过2%的各类用工企业,且残疾人职工人数超过5人(含),对所超比例,按超比例残疾人就业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镇街推进残疾人创业园孵化器建设补助

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鼓励镇街建立残疾人创业园,为创业残疾人提供房租减免措施,按照房租费合同价50%比例,按以奖代拨形式补助开展残疾人创业园区建设的镇街。

4、自主创业残疾人补助

(1)开办费补助。西湖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残疾人直接自主创业,从开办之日起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实际支出情况,可在两年内分别获得一次性最高限额5000元和最高限额3000元开办费补助,已经享受同类别扶持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助。

(2)社会保险补助。安置西湖区户籍残疾人职工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残疾人开办的企业,给予企业支付部分60%额度的补助(福利企业除外)。

(3)贷款贴息补助。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残疾人私营企业主,按5%的年利率对残疾人创业给予贷款贴息。残疾人个人贷款额度控制在20万元以内,参照《关于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工程的意见》(杭残联教就〔2010〕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5、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创建以奖代补

根据省市残联文件批复,成功创建获得省级残疾人小康庇护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市级小康阳光庇护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机构创建多个项目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四)文化服务保障

1、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

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在享受教育部门教育资助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另行给予助学补助:

(1)残疾学生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教育的,小学段每生每学年补助600元、初中段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高中段(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生)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特教学校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6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的,每生每学年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未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小学段每生每学年补助300元、初中段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高中段(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生)教育的,每生每学年补助15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的,每生每学年补助5000元;

(3)残疾学生获得国家、省、市、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同一学年获多项荣誉证书的按最高等次奖励;

(4)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就学补助。

2、发展特殊文化事业

被认定为区级特长残疾人工作室及特殊艺术基地的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分别补助每个站点每年5000元、每个基地每年20000元,用于开展艺术交流、购买耗材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同一站点、同一基地,在同一年度内享受补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

3、获奖残疾人补助

参加全国、省、市等各级综合性体育、文艺赛事、技能比赛获得奖励的残疾人,按照1:1资金配套给予奖励。区本级残疾人各项文体活动相关费用标准参照《关于文体活动相关费用列支标准的说明》(西文广新〔2014〕33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保障

帮扶救助资金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并纳入残疾人事业经费年度预算,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投入。

四、器材采购和资金发放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所有康复器材的采购,均以政府集中采购形式进行,器材及设施交付镇街或村社(含工疗站、康复站)等单位使用的,按财政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发放给救助对象个人的,由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亲笔签收。救助资金款项在本人或监护人亲笔签收后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资金监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帮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资金绩效

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以及满意度调查。推进各项政策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七、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各镇街组织实施。若同一享受对象适用上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同类帮扶救助政策,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如此前发文件涉及同类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标准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残联负责解释。

西政办〔2017〕12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