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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7-01732
文号
西政办〔2017〕34号
公布日期
2017-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7-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西湖区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7〕34号)
发布日期: 2017-04-28 15:0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拟订的《西湖区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西湖区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区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工资性收入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区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西湖区财政(国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在区财政(国资)依法调控下,区属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本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性收入是指区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国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规定;负责审核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指导区属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性收入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评价;对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据区属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依法调控区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七条 区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工资性收入管理规定,完善内部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
区属企业对直管下属企业工资性收入实行预算管理,负责制定直管下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规定,并报区财政局(国资)备案;负责审核直管下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资性收入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八条 纳入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的区属企业按其性质分为竞争类、功能类二类,实行分类管理。竞争类企业挂钩指标以经济效益指标为主;功能类企业挂钩指标以实现政府特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第九条 区属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由工资总额和按规定允许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二部分组成。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除按规定允许发放的通讯补贴(企业负责人除外)、高温补贴、未由本企业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外,还包括企业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发放的节日补贴,以及以劳动保护费名义发放的实物,其中:企业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发放的节日补贴和以劳动保护费名义发放实物合计不得超过上年清算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4%。其他工资性收入在发放时必须遵循普惠制原则,不得按照职务高低进行重新分配,不得跨年结转。
通讯补贴按企业报备主管地税部门的发放标准执行;高温补贴按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执行;午餐费补贴暂按西湖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企业应切实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企业为职工配备或提供工作服要符合合理、必须、经济的原则,并做到统一制作、统一着装,该项费用在工资性收入中列支。
第十条 纳入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范围的职工包括:
1. 企业负责人。指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纪委书记、三总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2. 在职职工。指不属于班子副职的党委委员、特殊人才、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3. 其他人员。指临时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等。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应按照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班子副职的党委委员、特殊人才、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其他人员等各类型的人数、工资基数及增长幅度进行分类编制。
第十二条 在工资性收入预算中单列的内容包括: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的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按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和午餐补贴;不属于班子副职的党委委员、特殊人才的工资和按规定允许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其他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允许发放的高温补贴和午餐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引进特殊人才等所产生的单列工资总额,根据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由企业申报,区财政(国资)认定。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指标根据企业类别分别确定。竞争类企业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性收入预算指标构成;功能类企业由实物量指标、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性收入预算指标构成。
竞争类企业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为国有净利润。
功能类企业实物量指标包括并不限于成本费用控制率、融资成本控制率、重点工作完成率及公共产品提供情况等目标责任考核书中相关指标;经济效益预算指标为经营性企业国有净利润。
工资性收入预算指标由工资性收入基数和预算增减额两部分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增减工资性收入、因人员变动增减工资性收入和允许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收入变动增减工资性收入。
第十五条 竞争类企业国有净利润基数,功能类企业实物量基数和国有净利润基数,为经区财政(国资)审定并下达的本年目标值。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区财政(国资)核定数为基础,考虑人员结构、经济效益预算指标调整等因素后确定。其中:人均基本工资基数按上年杭州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若上年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杭州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人均基本工资基数按工资总额的2/3确定;人均效益工资基数按上年调整后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与人均基本工资基数的差额部分确定。
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竞争类企业与经济效益联动;功能类企业与经济效益和和承担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联动。未完成区财政(国资)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工资增幅不高于杭州市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1.8%)。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提取可以实行实物量单挂钩或实物量和国有净利润双挂钩的办法。实行双挂钩办法的企业,国有净利润和实物量挂钩比例应与上年相同,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应当合理调整分配关系。工资增量要向企业核心科技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关键岗位人员、生产一线职工倾斜。中层管理人员当年平均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普通职工当年工资增幅,同时,单个中层管理人员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的60%。不属于班子副职的党委委员工资总额水平按不超过当年本企业中层正职平均工资的1.2倍确定。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上年度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实物量指标基数和上年度实物量完成情况。
(二)上年度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工资性收入清算表及编制说明;
(三)预算年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政策调整情况、中层干部在下属企业兼职情况说明、工资性收入预算明细表;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于当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财政(国资)。区财政(国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正常劳动的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企业属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区财政(国资)核准的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加强工资性收入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核定的工资性收入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收入项目。纳入区属企业预算范围的企业职工,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执行。
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没有建立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得提取企业年金,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充养老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经领取年金待遇的职工发放其他养老性质的补贴。企业年金缴存比例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补充医疗保险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上年在职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5%,且必须单独建账核算,统筹用于本企业内部个人负担较重职工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不得用于职工福利或者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80%当年发放,20%待工资性收入预算年终清算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性收入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区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区财政(国资)审核确定。
第五章 工资性收入预算清算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国资)委托中介机构对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对其所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国资)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和区属企业预算执行报告,对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并根据评价意见对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区属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当预算执行数低于审计调整后的预算数时,其差额部分可以以丰补歉,经区财政(国资)批准作为工资性收入指标结余在以后年度结转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属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财政(国资)按规定对企业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核减其下一年度工资性收入预算额度、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评价得分、按职工超发工资性收入部分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年薪、责成董事会扣减相关部门负责人工资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区属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编报和执行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在工资性收入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
(二)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列支渠道不规范,未按有关规定将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性收入核算的;
(三)无正当理由,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数超过核准数的;
(四)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存比例或倍数,擅自扩大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范围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国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