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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7-01719
文号
公布日期
2017-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7-000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西湖区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5-08 15:15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2016年开始,西湖区组织四大国有企业集团,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区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全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西湖区实际,我区出台《西湖区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编制和申报、执行与调整、清算与评价、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介绍《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内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的全过程。
第二部分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指导区属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性收入预算。区属企业编制和执行工资性收入预算。
第三部分编制和申报。区属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区属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由工资总额和按规定允许发放的其他性工资收入两部分组成,区属企业应当合理调整分配关系。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于当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区财政局。
第四部分执行与调整。区属企业严格执行区财政局核准的工资性收入预算方案,严格按规定比例缴存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工资性收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在当年9月底前申请调整预算。
第五部分清算与评价。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区属企业工资性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和评价。
第六部分附则。《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西湖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5810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