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6-X/2017-13102 文号: 西教发〔2017〕154号
公布日期: 2017-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统一编号: AXHD04-2017-0001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西教发〔2017〕154号)


 

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等相关要求,立足区域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需要,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17年9月18日

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一、举办者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场地与设施

(一)园舍选址

1.园舍选址必须符合西湖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总体要求。园舍必须在安全区域内,应单门独院设置,户外活动场所须有防护设施。幼儿用房应安排在三层及三层以下,须取得与幼儿园名称一致、与实际情况吻合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2.园舍必须产权明晰、合法。租用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期在5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取得房管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二)园舍面积

1.园舍至少能容纳6个班的办学需要。园舍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原则上参照《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名  称

6班

9班

12班

幼儿园建筑面积

1802㎡

2565㎡

3266㎡

室外活动面积

540㎡

810㎡

1080㎡


(三)园舍设施

1.园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每班须有与班级人数相适应的活动室、午睡室和卫生间,且采光、照明、通风条件良好。班级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的,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5平方米;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的,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8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15平方米。

2.幼儿园还应设置保安室、保健室、专用活动室以及规模适宜的食堂。食堂必须符合市场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要求。

三、经费与投入

1.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幼儿园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举办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施设备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3.法人单位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自身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民办幼儿园的出资额。

四、人员资质与配备

1.幼儿园应按规定配齐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财会人员、炊事员、保安等相关专职人员,以上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相应上岗证。

2.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幼儿园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5名保教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设立初期不足三个班的,应按3个班的标准配备教职员工,超过3个班根据实际开班数配备教职员工。

五、冠名与登记

(一)冠名要求

1.民办幼儿园园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民办幼儿园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公众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3.民办幼儿园不得使用已登记的教育机构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避免使用与已有教育机构相同、相似、相近的名称;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4.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名称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行业(幼儿园)+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二)选择登记要求

1.民办幼儿园可根据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并在申办报告中明确。选择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民政部门登记;选择为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工商部门登记。

六、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及《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二级幼儿园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2.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索引号

00250216-X/2017-13102

文号

西教发〔2017〕154号

公布日期

2017-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统一编号

AXHD04-2017-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西教发〔2017〕154号)

发布日期: 2017-09-29 11:29

浏览次数:

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等相关要求,立足区域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需要,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17年9月18日

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一、举办者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场地与设施

(一)园舍选址

1.园舍选址必须符合西湖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总体要求。园舍必须在安全区域内,应单门独院设置,户外活动场所须有防护设施。幼儿用房应安排在三层及三层以下,须取得与幼儿园名称一致、与实际情况吻合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2.园舍必须产权明晰、合法。租用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期在5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取得房管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二)园舍面积

1.园舍至少能容纳6个班的办学需要。园舍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原则上参照《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名  称

6班

9班

12班

幼儿园建筑面积

1802㎡

2565㎡

3266㎡

室外活动面积

540㎡

810㎡

1080㎡


(三)园舍设施

1.园舍设施必须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每班须有与班级人数相适应的活动室、午睡室和卫生间,且采光、照明、通风条件良好。班级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的,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5平方米;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的,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8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15平方米。

2.幼儿园还应设置保安室、保健室、专用活动室以及规模适宜的食堂。食堂必须符合市场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要求。

三、经费与投入

1.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幼儿园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举办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的保育和教育、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施设备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3.法人单位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自身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民办幼儿园的出资额。

四、人员资质与配备

1.幼儿园应按规定配齐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财会人员、炊事员、保安等相关专职人员,以上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相应上岗证。

2.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年以上教龄,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幼儿园每个班级至少配备2.5名保教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2名;设立初期不足三个班的,应按3个班的标准配备教职员工,超过3个班根据实际开班数配备教职员工。

五、冠名与登记

(一)冠名要求

1.民办幼儿园园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民办幼儿园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公众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3.民办幼儿园不得使用已登记的教育机构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避免使用与已有教育机构相同、相似、相近的名称;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4.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名称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行业(幼儿园)+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二)选择登记要求

1.民办幼儿园可根据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并在申办报告中明确。选择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民政部门登记;选择为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工商部门登记。

六、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及《浙江省等级幼儿园评定标准——二级幼儿园标准》要求进行设置。

2.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