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6-X/2017-13103 文号: 西教发〔2017〕155号
公布日期: 2017-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统一编号: AXHD04-2017-0002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西教发〔2017〕155号)


 

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立足本区域民办培训行业的发展需要,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17年9月18日

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举办者资质

(一)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场地与设施

(一)场地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选址必须在安全区域内。办学场所不得设置在民用住宅、地下室、简易(或临时)建筑、旅馆(饭店)、商场内,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交通枢纽、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毗邻。

2.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场所应相对独立。所有办学场地均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紧邻楼层;属单门独院的办学场所,可以使用同一院内的多幢建筑物。学校办学场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包括举办者在内)场地交叉或混合使用,并有专门的安全出入口。以中小学生为培训对象的学校办学场地均应设置在六楼以下(不含六楼)。

3.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场所产权明晰、合法。租用场地办学的,应签订租期在3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取得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4.民办培训学校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应符合《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教室、办公室和卫生设施俱全,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5.办学场所应取得与培训学校名称一致、与实际情况吻合的教学场所消防备案或验收意见书。

6.办学场所应具有该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取得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7.向学员提供餐饮的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置食堂,食堂必须符合市场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要求。

8.举办全日制或向学员提供住宿的培训学校,办学场所须参照普通高中相应建设标准进行设置。

(二)设施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齐配足与其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与安全保障设施。

三、资金与投入

1.学校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民办培训学校开办(注册)资金应符合《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2.举办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添置必要设施设备等,保证培训学校的正常运转。

3.法人单位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自身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学校的出资额。

四、人员资质与配备

1.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校长1名,全面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校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2.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人员。

3.学校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所教内容的专业特长。基础教育学科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其他专业技能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和出纳人员。

五、冠名与登记

(一)冠名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3.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教育机构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避免使用与已有教育机构相同、相似、相近的名称;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4.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行业或业务范围(专修、培训)+组织形式(学校、中心)”。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行业(专修学校、培训学校)+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二)选择登记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可根据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并在申办报告中明确。选择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民政部门登记;选择为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工商部门登记。

六、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设置。

2.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索引号

00250216-X/2017-13103

文号

西教发〔2017〕155号

公布日期

2017-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统一编号

AXHD04-2017-0002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西教发〔2017〕155号)

发布日期: 2017-09-29 11:36

浏览次数:

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立足本区域民办培训行业的发展需要,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17年9月18日

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西湖区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举办者资质

(一)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场地与设施

(一)场地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选址必须在安全区域内。办学场所不得设置在民用住宅、地下室、简易(或临时)建筑、旅馆(饭店)、商场内,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交通枢纽、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毗邻。

2.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场所应相对独立。所有办学场地均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紧邻楼层;属单门独院的办学场所,可以使用同一院内的多幢建筑物。学校办学场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包括举办者在内)场地交叉或混合使用,并有专门的安全出入口。以中小学生为培训对象的学校办学场地均应设置在六楼以下(不含六楼)。

3.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场所产权明晰、合法。租用场地办学的,应签订租期在3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取得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4.民办培训学校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应符合《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中教室、办公室和卫生设施俱全,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5.办学场所应取得与培训学校名称一致、与实际情况吻合的教学场所消防备案或验收意见书。

6.办学场所应具有该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取得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7.向学员提供餐饮的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置食堂,食堂必须符合市场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要求。

8.举办全日制或向学员提供住宿的培训学校,办学场所须参照普通高中相应建设标准进行设置。

(二)设施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齐配足与其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与安全保障设施。

三、资金与投入

1.学校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民办培训学校开办(注册)资金应符合《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2.举办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保障以及维修、添置必要设施设备等,保证培训学校的正常运转。

3.法人单位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自身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学校的出资额。

四、人员资质与配备

1.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校长1名,全面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校长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2.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备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人员。

3.学校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所教内容的专业特长。基础教育学科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其他专业技能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和出纳人员。

五、冠名与登记

(一)冠名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3.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教育机构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避免使用与已有教育机构相同、相似、相近的名称;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4.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行业或业务范围(专修、培训)+组织形式(学校、中心)”。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XXX(汉字字号)+行业(专修学校、培训学校)+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二)选择登记要求

1.民办培训学校可根据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并在申办报告中明确。选择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民政部门登记;选择为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到工商部门登记。

六、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设置。

2.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