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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8-01742
文号
西政办〔2018〕65号
公布日期
2018-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拟修改
政策原文
《西湖区本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7-19 09:07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区本级预备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原《关于印发西湖区本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05]186号)进行重新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提取比例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
(二)使用范围
预备费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支出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预算单位正常开支需要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相应支出。
(五)区政府决定应从区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使用原则
总额控制原则、勤俭节约原则、专款专用原则。
(四)办理程序
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政府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一)确属必需的应急性支出以及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开支项目由预算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经费追加请示,请示中应明确项目的实施依据、主要内容、实施计划和合理、细化的经费预算。
(二)区财政局在收到区政府批转的报告后,要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审核,向区政府提出经费安排建议。
(三)区政府召集区财政国资例会,对区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提出的项目实施和经费安排建议进行研究后,以抄告单或财政国资例会纪要的形式批复。
(四)区财政局收到区政府批复或财政国资例会简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预算追加程序。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解读人:詹斐斐
联系电话:58101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