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18-13150 文号: 西人社〔2018〕34号
公布日期: 2018-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社局 统一编号: AXHD13-2018-0001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拟修改
 
 
关于印发《西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西人社〔2018〕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西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18年 8 月 28日

西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推动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充分酝酿、试点先行、平稳过渡、依法运作”的原则,推动全区政策性帮扶岗位全面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真正依法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在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中的托底作用和社区服务中的辅助作用。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在岗人员从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做到岗位稳定、待遇不降、队伍不散,继续保持我区就业形势的稳定。

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管理的,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包括:

1、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协理、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社区(行政村)医疗卫生协理。

3、基层民政助老助残服务类岗位:社区(行政村)助老助残服务。

4、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保安、保洁、保绿、居民活动室服务等。

5、其他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的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承接单位的申请与认定

1、申请条件。申请承接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下称承接单位),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稳定经营1年以上,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并具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能力。

2、认定程序。承接单位的认定主体为各街道(乡镇)。申请单位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确定承接单位,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备案。

3、合同签订。街道(乡镇)与认定的承接单位及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四、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1、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遵循“合理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各街道(乡镇)应根据社区(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总数、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岗位,并填写《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附件1)报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2、公益性岗位必须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指辖区内持有效就业援助卡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下同)上岗,优先安排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家庭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上岗。

3、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以下简称上岗人员)应由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承接单位共同公开招聘,或由人力社保部门推荐上岗。

4、已经确定承接单位的社区(行政村),将不再保留政策性帮扶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上岗、监管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严格按照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上岗手续

1、初次上岗人员,承接单位应填写《杭州市西湖区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审批表》(附件2)报社区(行政村),并委托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行政村)上报街道(乡镇)审核。

3、街道(乡镇)审核同意后,承接单位按规定与新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及资金补贴

承接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原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入的上岗人员,月工资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其中保洁岗位月工资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承接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工资福利后,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资金补贴。补贴由市综合补贴、区综合补贴和街道(乡镇)补贴构成。

1、市综合补贴:根据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2、区综合补贴:每人每月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街道(乡镇)补贴: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剔除市、区财政补贴外,其余不足部分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各街道(乡镇)自行承担。

七、补贴申请

1、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月受理”。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月先足额支付上岗人员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等后,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上月的补贴,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如下: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4)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社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报。

3、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审核同意后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补贴。

4、市补贴按《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执行。

八、工作职责

1、承接单位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上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2)制定完善的考核考评制度,加强与社区(行政村)的工作联系,做好日常人员管理工作;

(3)招用新上岗人员须经社区(行政村)同意,街道(乡镇)核准,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原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承接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

2、社区(行政村)工作职责

(1)制定日常管理制度,与承接单位共同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承接单位;

(2)配合承接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并上报街道(乡镇)审核;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将原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平稳转入公益性岗位。

3、街道(乡镇)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岗位设置的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定;

(2)落实相关经费,以保障公益性岗位在本区推行;

(3)负责相关补贴资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4)市、区下拨的补贴资金应及时拨付给承接单位。

九、其他工作要求

1、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部门应与承接单位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工作,制定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平稳过渡。

2、街道(乡镇)应制定相应的实地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的督查。

3、承接单位和社区(行政村)应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不得虚设岗位,不得超范围使用,防止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量,发现有上述现象的,应收回相关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西劳社[2011]19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

 

索引号

00250244-2/2018-13150

文号

西人社〔2018〕34号

公布日期

2018-08-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社局

统一编号

AXHD13-2018-0001

有效性

拟修改

关于印发《西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人社〔2018〕34号)

发布日期: 2018-08-2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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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西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18年 8 月 28日

西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精神,规范本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推动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充分酝酿、试点先行、平稳过渡、依法运作”的原则,推动全区政策性帮扶岗位全面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真正依法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在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中的托底作用和社区服务中的辅助作用。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在岗人员从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做到岗位稳定、待遇不降、队伍不散,继续保持我区就业形势的稳定。

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委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管理的,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劳动岗位。包括:

1、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协理、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社区(行政村)医疗卫生协理。

3、基层民政助老助残服务类岗位:社区(行政村)助老助残服务。

4、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社区(行政村)保安、保洁、保绿、居民活动室服务等。

5、其他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的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承接单位的申请与认定

1、申请条件。申请承接本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下称承接单位),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稳定经营1年以上,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并具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能力。

2、认定程序。承接单位的认定主体为各街道(乡镇)。申请单位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程序确定承接单位,报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备案。

3、合同签订。街道(乡镇)与认定的承接单位及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四、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1、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遵循“合理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各街道(乡镇)应根据社区(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总数、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岗位,并填写《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认定(复核)表》(附件1)报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2、公益性岗位必须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指辖区内持有效就业援助卡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下同)上岗,优先安排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型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家庭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上岗。

3、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以下简称上岗人员)应由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承接单位共同公开招聘,或由人力社保部门推荐上岗。

4、已经确定承接单位的社区(行政村),将不再保留政策性帮扶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上岗、监管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严格按照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上岗手续

1、初次上岗人员,承接单位应填写《杭州市西湖区公益性岗位新增人员审批表》(附件2)报社区(行政村),并委托岗位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行政村)上报街道(乡镇)审核。

3、街道(乡镇)审核同意后,承接单位按规定与新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及资金补贴

承接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福利待遇。原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入的上岗人员,月工资应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其中保洁岗位月工资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承接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工资福利后,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资金补贴。补贴由市综合补贴、区综合补贴和街道(乡镇)补贴构成。

1、市综合补贴:根据杭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2、区综合补贴:每人每月按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综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街道(乡镇)补贴: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剔除市、区财政补贴外,其余不足部分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各街道(乡镇)自行承担。

七、补贴申请

1、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申请实行“先付后贴,按月受理”。承接单位应先行按月先足额支付上岗人员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等后,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上月的补贴,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如下: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市区公益性岗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三保”岗位补贴申领名册》(附件3);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4)人力社保、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社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申报。

3、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审核同意后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补贴。

4、市补贴按《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24号)执行。

八、工作职责

1、承接单位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上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2)制定完善的考核考评制度,加强与社区(行政村)的工作联系,做好日常人员管理工作;

(3)招用新上岗人员须经社区(行政村)同意,街道(乡镇)核准,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原政策性帮扶岗位转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承接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置。

2、社区(行政村)工作职责

(1)制定日常管理制度,与承接单位共同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承接单位;

(2)配合承接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并上报街道(乡镇)审核;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将原政策性帮扶岗位人员平稳转入公益性岗位。

3、街道(乡镇)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岗位设置的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审定;

(2)落实相关经费,以保障公益性岗位在本区推行;

(3)负责相关补贴资金的审核、申报工作;

(4)市、区下拨的补贴资金应及时拨付给承接单位。

九、其他工作要求

1、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部门应与承接单位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工作,制定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转型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性帮扶岗位向公益性岗位平稳过渡。

2、街道(乡镇)应制定相应的实地检查制度,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的督查。

3、承接单位和社区(行政村)应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不得虚设岗位,不得超范围使用,防止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量,发现有上述现象的,应收回相关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我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西劳社[2011]19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或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