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9-02102 文号: 西政办〔2019〕9号
公布日期: 2019-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急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9-0001
 
 
主题分类: 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拟修改
 
 
关于《西湖区留用地合作开发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 文件制定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45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合作开发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88号)文件实施以来,项目推进显著加快,规划布局不断优化,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得到省市领导及周边城区的充分肯定,但也存在合作开发主体资格不明确以及项目推进机制未能有效建立等问题,需进一步整合优化。

(二)目的: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区留用地管理,整合和优化留用地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开发模式,促进留用地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三)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第二十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认为需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统筹村级集体留用地指标,统一开发建设。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委托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资金,并获取相应比例的物业产权。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组织保障、审查事项报批程序、留用地指标管理、留用地统一规划等1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村(社)留用地的合作开发管理。

二、管理原则:留用地开发管理以保障利益、统一开发、全面监管为三大原则。

三、组织保障:建立西湖区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留用地开发、建设及管理中存在问题。明确实施统一开发各单位职责,建立工作联动、对外合作及信息互通机制。

四、审查事项报批程序:所有涉及村级留用地区级审查报批事项按照村(社)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集体研究审核、区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查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留用地指标管理:建立区级留用地指标库,明确指标预支、指标调剂的相关审查要求和程序。

六、留用地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留用地布点规划,促进村(社)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由“小而散”向“集中集约”发展。同时做好业态统筹工作,注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留用地开发管理方式:明确合作开发方式为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并获取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合作方西湖投资集团等负责留用地的开发建设,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项目建成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持物业委托西湖投资集团等运营管理。需自行组织招商的,招商业态、入驻企业与西湖投资集团等共同协商确定。委托西湖投资集团等运营管理的,按照同等物业评估价确定物业返租价格。

八、留用地项目做地: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的做地主体为西湖投资集团,负责土地出让前期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项目所属镇(街)、村(社)做好项目地块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围墙构筑和场地管理等工作,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做地成本原则上由村(社)自行承担。

九、留用地项目预售及产权登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村(社)应分别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在项目主体形象结顶后,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进行预售,预售许可范围仅限于不超过44%的可转让部分。

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转让部分可按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村集体持有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单一产权进行登记。

十、留用地项目抵押和担保: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社)、本留用地项目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其中合作开发项目原则不予抵押。抵押所得价款由项目公司设立监管专户,镇(街)实施监督,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十一、留用地出让收入管理:合作开发项目在收到市财政(含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后,由区财政局全额核拨到镇(街),镇(街)根据杭政函〔2014〕35号文件规定,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村集体可将50%的出让收入转入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前期开支,其余款项由村(社)作为建设资金按进度投入到项目公司。

十二、留用地项目监管:一是建立项目公司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资金监管、用章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二是健全开发资金监管体系,由区农业局指导各镇(街)实施资金监管;区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三是完善项目动态审查机制,西湖投资集团、(镇)街等应及时掌握各项目动态,做好留用地项目开发的初审,并定期审查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三、留用地项目考核:建立留用地开发建设绩效考核机制。项目开发推进、协调监管纳入区政府对西湖投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街)等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西湖投资集团等对各项目公司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各镇(街)对村(社)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十四、其他事项:本意见自2019年7月6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45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合作开发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88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

解读人:钱丹虹

联系电话:85025026


 

索引号

00250239-7/2019-02102

文号

西政办〔2019〕9号

公布日期

2019-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急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9-0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拟修改

关于《西湖区留用地合作开发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6-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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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件制定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自《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45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合作开发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88号)文件实施以来,项目推进显著加快,规划布局不断优化,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解决,得到省市领导及周边城区的充分肯定,但也存在合作开发主体资格不明确以及项目推进机制未能有效建立等问题,需进一步整合优化。

(二)目的: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区留用地管理,整合和优化留用地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开发模式,促进留用地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三)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4〕35号)第二十四条“区政府(管委会)认为需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统筹村级集体留用地指标,统一开发建设。统筹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可委托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进行开发建设。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承担相应的开发建设资金,并获取相应比例的物业产权。国有公司或统一招商确定的单位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组织保障、审查事项报批程序、留用地指标管理、留用地统一规划等1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村(社)留用地的合作开发管理。

二、管理原则:留用地开发管理以保障利益、统一开发、全面监管为三大原则。

三、组织保障:建立西湖区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留用地开发、建设及管理中存在问题。明确实施统一开发各单位职责,建立工作联动、对外合作及信息互通机制。

四、审查事项报批程序:所有涉及村级留用地区级审查报批事项按照村(社)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集体研究审核、区留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查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留用地指标管理:建立区级留用地指标库,明确指标预支、指标调剂的相关审查要求和程序。

六、留用地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留用地布点规划,促进村(社)留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由“小而散”向“集中集约”发展。同时做好业态统筹工作,注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七、留用地开发管理方式:明确合作开发方式为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指标和土地,并获取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合作方西湖投资集团等负责留用地的开发建设,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项目建成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持物业委托西湖投资集团等运营管理。需自行组织招商的,招商业态、入驻企业与西湖投资集团等共同协商确定。委托西湖投资集团等运营管理的,按照同等物业评估价确定物业返租价格。

八、留用地项目做地: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的做地主体为西湖投资集团,负责土地出让前期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项目所属镇(街)、村(社)做好项目地块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围墙构筑和场地管理等工作,具备净地出让条件。做地成本原则上由村(社)自行承担。

九、留用地项目预售及产权登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村(社)应分别持有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含物业用房面积)51%的房产和地下空间51%的建筑面积,且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在项目主体形象结顶后,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进行预售,预售许可范围仅限于不超过44%的可转让部分。

合作开发的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转让部分可按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村集体持有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应作为单一产权进行登记。

十、留用地项目抵押和担保:留用地不得用于除村(社)、本留用地项目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其中合作开发项目原则不予抵押。抵押所得价款由项目公司设立监管专户,镇(街)实施监督,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十一、留用地出让收入管理:合作开发项目在收到市财政(含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后,由区财政局全额核拨到镇(街),镇(街)根据杭政函〔2014〕35号文件规定,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村集体可将50%的出让收入转入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前期开支,其余款项由村(社)作为建设资金按进度投入到项目公司。

十二、留用地项目监管:一是建立项目公司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资金监管、用章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二是健全开发资金监管体系,由区农业局指导各镇(街)实施资金监管;区审计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三是完善项目动态审查机制,西湖投资集团、(镇)街等应及时掌握各项目动态,做好留用地项目开发的初审,并定期审查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三、留用地项目考核:建立留用地开发建设绩效考核机制。项目开发推进、协调监管纳入区政府对西湖投资集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街)等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西湖投资集团等对各项目公司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各镇(街)对村(社)制定相应考核办法。

十四、其他事项:本意见自2019年7月6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45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西湖区留用地合作开发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7〕88号)同时废止。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

解读人:钱丹虹

联系电话:85025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