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0-0/2021-20096 文号: 西农〔2021〕62号
公布日期: 2021-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统一编号: AXHD65-2021-0001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西湖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西财〔20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原《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西农〔2016〕18号)(AXHD19-2016-0001)部分条款不适应现有政策,需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二、依据文件

《西湖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西财〔2020〕125号)

三、主要内容

《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共11条内容,主要涉及项目入库申报、审核、管理,项目立项、验收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项目入库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入库申报要求、需提交的材料,项目申报实行属地镇(街)推荐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审核,项目入库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项目入库后建立项目信息表,对项目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更新调整一次。根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发展方向、专项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项目实施流程。包括立项选录和推荐、立项评审、项目立项、项目验收。根据当年省、市财政分配资金和区级预算,在安排项目时,原则上择优选录在库项目;拟立项项目应在西湖区政府网等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区农业农村局下达立项文件和《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清单》。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属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出具审计、审价报告,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区财政局。

(三)其他。项目涉及的职责分工、资金安排及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按照《西湖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西财〔2020〕125号)执行。省市有文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适用对象

西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主体。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71-85022485。原《西湖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西农〔2016〕18号)废止。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谢素勤(局长)

 

索引号

00250210-0/2021-20096

文号

西农〔2021〕62号

公布日期

2021-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2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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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西湖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西财〔20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原《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西农〔2016〕18号)(AXHD19-2016-0001)部分条款不适应现有政策,需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二、依据文件

《西湖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西财〔2020〕125号)

三、主要内容

《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共11条内容,主要涉及项目入库申报、审核、管理,项目立项、验收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项目入库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入库申报要求、需提交的材料,项目申报实行属地镇(街)推荐制,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审核,项目入库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项目入库后建立项目信息表,对项目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更新调整一次。根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发展方向、专项资金安排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项目实施流程。包括立项选录和推荐、立项评审、项目立项、项目验收。根据当年省、市财政分配资金和区级预算,在安排项目时,原则上择优选录在库项目;拟立项项目应在西湖区政府网等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区农业农村局下达立项文件和《西湖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清单》。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属地镇(街)和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出具审计、审价报告,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区财政局。

(三)其他。项目涉及的职责分工、资金安排及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按照《西湖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西财〔2020〕125号)执行。省市有文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适用对象

西湖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主体。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71-85022485。原《西湖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办法》(西农〔2016〕18号)废止。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谢素勤(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