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4-3/2024-29927 文号: 西科〔2024〕2号
公布日期: 2024-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科技局 统一编号: AXHD05-2024-0002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西湖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西湖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主体竞争力,推动西湖区成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地与新经济重要策源地,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依据飞天企业跨界融合、颠覆性、自成长的独特发展规律和路径,按照整体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原则,以构建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生态圈”为抓手,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建立分层培育体系,完善企业成长链条,培育一批在各自领域都具有较高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助推西湖区新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整合产业用地、高端人才、科技成果、金融资本等要素,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通,逐步形成符合飞天企业培育和发展规律的、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到2025年,全区力争累计培育飞天企业5家以上,准飞天企业30家以上,飞天培育企业50家以上。

三、扶持对象

(一)飞天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国际国内权威榜单上榜的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新技术领域企业可不受限制),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且超过市场最新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在两年内或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已达5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保持两年以上正增长、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二)准飞天企业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新技术领域企业可不受限制),获得过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或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在两年内或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已达1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保持两年以上正增长、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并且企业人才数量已成一定规模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三)飞天培育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新技术领域企业可不受限制),市场估值超过3亿人民币(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在两年内或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已达3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保持两年以上正增长、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及行业内特别优秀的企业,并且企业人才数量已成一定规模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四、扶持措施

(一)支持研发投入。对飞天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1亿元(含)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费用投入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当年研发费用投入1亿元以上的,超1亿元部分按25%给予补助,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准飞天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飞天培育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研发补助期为三年。

(二)实施房租补贴。对飞天、准飞天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三年内每平方米2.5元/天补助,最高补助面积3000平方米;对飞天培育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三年内每平方米1元/天补助,最高补助面积2000平方米。之前已享受过其它租金补助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切实解决飞天、准飞天企业的发展过渡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统一打造的园区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相关补助。

(三)加强金融扶持。加大政府产业基金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支持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发展。设立针对飞天、准飞天企业的科创直投专项通道,优先给予区科创基金扶持,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对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申请科技金融风险池贷款的,给予每家企业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支持。企业需要贷款担保支持的,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之内,担保费率降低至1%。

(四)鼓励上市发展。飞天、准飞天企业完成境内外直接上市、交易并投资在西湖区的,按区“凤凰计划”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五)加强空间保障。对飞天企业和经批准的准飞天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优先予以落实。

(六)加强人才配套。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对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管,可给予子女就学保障。对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经认定的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可给予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

(七)加强企业培育。对培育或引进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园区,经审核后给予奖励,每新培育或从区外引进一家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分别给予科技园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鼓励发明创造。支持飞天、准飞天企业新产品、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的推广和试用,对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省级(含)以上专利奖项、获认定为省级(含)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相应奖励。鼓励飞天、准飞天企业自主研发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争取列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属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实行项目申报、评审机制,每年组织企业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初审,初审推荐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实施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培育机制,企业名单每年更新一次,退出名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政策,期限最长三年。

(三)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科创直投基金、科技金融风险池贷款、贷款担保等支持的,由区科创投牵头落实;涉及产业用地、企业招引的,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投促局牵头落实;涉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由西湖区税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落实;涉及企业核心人员子女就学的,由区教育局牵头落实;涉及企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落实;涉及上市奖励的,由区商务局(金融办)牵头落实;涉及研发费用补助、房租补贴、科技园区奖励的,由区科技局牵头落实;涉及知识产权奖励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四)突出重点,推动飞天企业产业园打造。对相关平台前期已签约的用地项目,加快推进供地,推动飞天企业的总部项目尽快落地开工。

六、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2.新技术领域企业范围在实施细则中另行明确。

3.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本意见“扶持措施”第一、二条政策除外)。

4.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之前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5.扶持措施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区属单位解释,其中第(三)条由区科创集团负责解释,第(四)条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五)条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第(八)条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6.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西科2号:关于印发《西湖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索引号

00250214-3/2024-29927

文号

西科〔2024〕2号

公布日期

2024-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科技局

统一编号

AXHD05-2024-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西湖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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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西湖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主体竞争力,推动西湖区成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地与新经济重要策源地,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依据飞天企业跨界融合、颠覆性、自成长的独特发展规律和路径,按照整体谋划、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的原则,以构建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生态圈”为抓手,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建立分层培育体系,完善企业成长链条,培育一批在各自领域都具有较高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助推西湖区新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整合产业用地、高端人才、科技成果、金融资本等要素,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通,逐步形成符合飞天企业培育和发展规律的、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到2025年,全区力争累计培育飞天企业5家以上,准飞天企业30家以上,飞天培育企业50家以上。

三、扶持对象

(一)飞天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国际国内权威榜单上榜的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新技术领域企业可不受限制),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0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额超过2亿美元且超过市场最新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在两年内或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已达5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保持两年以上正增长、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二)准飞天企业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新技术领域企业可不受限制),获得过两轮或两轮以上股权融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或风投参股、股权融资额占总股本20%以上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1亿美元(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在两年内或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已达1亿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保持两年以上正增长、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并且企业人才数量已成一定规模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三)飞天培育企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领域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新技术领域企业可不受限制),市场估值超过3亿人民币(实际累计融资总额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8%,最后一轮融资在两年内或超过最新市场估值的3%)。且一般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已达3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保持两年以上正增长、最近一年增长率超过30%,及行业内特别优秀的企业,并且企业人才数量已成一定规模的高速成长型创业企业。

四、扶持措施

(一)支持研发投入。对飞天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1亿元(含)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费用投入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当年研发费用投入1亿元以上的,超1亿元部分按25%给予补助,三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准飞天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对飞天培育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0万。研发补助期为三年。

(二)实施房租补贴。对飞天、准飞天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三年内每平方米2.5元/天补助,最高补助面积3000平方米;对飞天培育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三年内每平方米1元/天补助,最高补助面积2000平方米。之前已享受过其它租金补助的,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助。切实解决飞天、准飞天企业的发展过渡空间,可以先租后售、分割转让等形式获得平台(国有公司)统一打造的园区空间,对购买上述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相关补助。

(三)加强金融扶持。加大政府产业基金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支持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发展。设立针对飞天、准飞天企业的科创直投专项通道,优先给予区科创基金扶持,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对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申请科技金融风险池贷款的,给予每家企业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支持。企业需要贷款担保支持的,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之内,担保费率降低至1%。

(四)鼓励上市发展。飞天、准飞天企业完成境内外直接上市、交易并投资在西湖区的,按区“凤凰计划”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五)加强空间保障。对飞天企业和经批准的准飞天企业有项目用地需求的,经项目评审,优先予以落实。

(六)加强人才配套。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对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管,可给予子女就学保障。对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经认定的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可给予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

(七)加强企业培育。对培育或引进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园区,经审核后给予奖励,每新培育或从区外引进一家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分别给予科技园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鼓励发明创造。支持飞天、准飞天企业新产品、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的推广和试用,对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省级(含)以上专利奖项、获认定为省级(含)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相应奖励。鼓励飞天、准飞天企业自主研发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争取列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区飞天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属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实行项目申报、评审机制,每年组织企业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初审,初审推荐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二)实施飞天、准飞天和飞天培育企业培育机制,企业名单每年更新一次,退出名单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政策,期限最长三年。

(三)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科创直投基金、科技金融风险池贷款、贷款担保等支持的,由区科创投牵头落实;涉及产业用地、企业招引的,由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投促局牵头落实;涉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由西湖区税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落实;涉及企业核心人员子女就学的,由区教育局牵头落实;涉及企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由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区住建局落实;涉及上市奖励的,由区商务局(金融办)牵头落实;涉及研发费用补助、房租补贴、科技园区奖励的,由区科技局牵头落实;涉及知识产权奖励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落实。

(四)突出重点,推动飞天企业产业园打造。对相关平台前期已签约的用地项目,加快推进供地,推动飞天企业的总部项目尽快落地开工。

六、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2.新技术领域企业范围在实施细则中另行明确。

3.对企业的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本意见“扶持措施”第一、二条政策除外)。

4.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之前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5.扶持措施由区科技局会同相关区属单位解释,其中第(三)条由区科创集团负责解释,第(四)条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五)条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第(八)条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6.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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