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03-00007 文号: 西政办〔2003〕119号
公布日期: 2003-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失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总工会等四单位关于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03〕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制定的《关于实行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2日

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

区总工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保障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文件(杭总[2001]122号)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区城镇企业中的杭州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及其他劳动模范实施医疗保障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医疗保障补助的对象

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特种病症(癌症、肾病尿毒症和白血病等)的农业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1、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两费剥离”和“协缴”的本区劳模(先进);

2、所在单位原在西湖区,因歇业、破产或改制,非本人原因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劳模(先进);

3、所在单位纳税在西湖区,因濒临歇业、破产或改制,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但难以落实的劳模(先进);

4、患特种病症(癌症、肾病尿毒症、白血病)、生活困难的本区农业劳动模范(先进);

5、无法落实劳模医疗保障待遇的其他本区劳模(先进)。

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仅用于本区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本区劳模(先进)指原由西湖区申报、现所在单位或户口在西湖区区域内的劳模(先进)和因区划调整转入我区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模。

二、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规定

1、“两费剥离”的劳模(先进)和“协缴”的劳模(先进)在协缴期间和退休后,符合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当年不足支付的,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其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医疗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医疗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负。

失业劳模(先进)再就业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单位或劳模(先进)管理部门提供再就业安排的,次月起停止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劳模(先进)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待遇。

3、对解决劳模医疗待遇确有困难的单位,暂按照我区有关劳模医疗待遇标准,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为该单位的劳模(先进)提供医疗补助,当用人单位情况有好转时,即停止补助。

4、患三种大病(癌症、肾病尿毒症、白血病等),并且医疗费(市医保费规定范围内)年支出在2万元以上、生活困难的农业劳模(先进),除按照农村医疗补助有关规定享受补助外,经有关部门审核,按年医疗费总额20%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贴封顶额为2万元)。

三、医疗保障补助的审核

1、由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使用规定。

2、劳模(先进)要求享受医疗补助需填写《杭州市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四份),报送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进行身份及资格确认,后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发放。核定报销时间为每年一次,11月份上报,12月底至次年元月初发放;报销方法:按全年可报销额度和需报销人数,每年确定报销比例。

3、“两费剥离”劳模(先进)、“协缴”劳模(先进)以及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由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有效证件,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确认。

4、农业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由所属乡镇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局、财政局、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进行资格确认。

5、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申请劳模医疗保障补助,由所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要求,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前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经济困难情况,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费用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准,进行补助资格确认。

6、审核时,应查实其劳模称号、身份证、工作证(失业证)等本人有效证件,其门诊病历记载应与医疗费收据原件及电脑药品清单、治疗和检查费清单等医疗凭证相符。

四、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

1、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列入区财政全额预算,年初一次性拨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实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并接受区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2、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医保审核。

3、《杭州市西湖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经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定结算后,由区总工会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存档备查。

4、对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补助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补助款,对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5、如市医保办有新规定,则另行商议决定。

本意见由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并施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人员性质

企业职工□   双剥离□  协缴□  失业□  农业□

劳模(先

进)类别

全国劳模□  省劳模□  市劳模□  省先进□  市先进□

医保编号


身份证号


医疗起

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补助

费用总额

医疗费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失业人员保

险费补助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合    计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审核剔除

金    额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核后报告

拨付金额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区总工会身份确认

或区农业局身份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补助资格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医管办医疗费核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有关部门补助资格确认”具体为:人员性质为企业职工的需经财政局确认、双剥离协缴的经养老保险科确认,失业的需经就业处确认。

2、本表一式四份,二份医管办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西湖区总工会留存。

 

索引号

00250239-7/2003-00007

文号

西政办〔2003〕119号

公布日期

2003-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总工会等四单位关于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3〕119号)

发布日期: 2003-11-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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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制定的《关于实行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2日

西湖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的意见

区总工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保障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局文件(杭总[2001]122号)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区城镇企业中的杭州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及其他劳动模范实施医疗保障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医疗保障补助的对象

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劳模[先进]”)和患特种病症(癌症、肾病尿毒症和白血病等)的农业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1、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两费剥离”和“协缴”的本区劳模(先进);

2、所在单位原在西湖区,因歇业、破产或改制,非本人原因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劳模(先进);

3、所在单位纳税在西湖区,因濒临歇业、破产或改制,规定可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但难以落实的劳模(先进);

4、患特种病症(癌症、肾病尿毒症、白血病)、生活困难的本区农业劳动模范(先进);

5、无法落实劳模医疗保障待遇的其他本区劳模(先进)。

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仅用于本区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本区劳模(先进)指原由西湖区申报、现所在单位或户口在西湖区区域内的劳模(先进)和因区划调整转入我区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模。

二、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使用的规定

1、“两费剥离”的劳模(先进)和“协缴”的劳模(先进)在协缴期间和退休后,符合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但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当年不足支付的,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2、终止劳动合同的劳模(先进)在失业期间,其按本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医疗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由劳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医疗统筹资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自负。

失业劳模(先进)再就业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单位或劳模(先进)管理部门提供再就业安排的,次月起停止劳模医疗保障补助。

劳模(先进)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劳模荣誉称号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劳模医疗保障补助待遇。

3、对解决劳模医疗待遇确有困难的单位,暂按照我区有关劳模医疗待遇标准,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为该单位的劳模(先进)提供医疗补助,当用人单位情况有好转时,即停止补助。

4、患三种大病(癌症、肾病尿毒症、白血病等),并且医疗费(市医保费规定范围内)年支出在2万元以上、生活困难的农业劳模(先进),除按照农村医疗补助有关规定享受补助外,经有关部门审核,按年医疗费总额20%在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贴封顶额为2万元)。

三、医疗保障补助的审核

1、由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使用规定。

2、劳模(先进)要求享受医疗补助需填写《杭州市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四份),报送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进行身份及资格确认,后由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发放。核定报销时间为每年一次,11月份上报,12月底至次年元月初发放;报销方法:按全年可报销额度和需报销人数,每年确定报销比例。

3、“两费剥离”劳模(先进)、“协缴”劳模(先进)以及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由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有效证件,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确认。

4、农业劳模(先进)的医疗补助由所属乡镇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局、财政局、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进行资格确认。

5、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申请劳模医疗保障补助,由所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要求,申请时应提供本单位前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经济困难情况,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费用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由区财政局审核批准,进行补助资格确认。

6、审核时,应查实其劳模称号、身份证、工作证(失业证)等本人有效证件,其门诊病历记载应与医疗费收据原件及电脑药品清单、治疗和检查费清单等医疗凭证相符。

四、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的管理

1、区劳动模范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列入区财政全额预算,年初一次性拨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按实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并接受区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2、区劳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由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协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医保审核。

3、《杭州市西湖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经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定结算后,由区总工会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存档备查。

4、对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医疗补助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补助款,对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5、如市医保办有新规定,则另行商议决定。

本意见由区总工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并施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模(先进)医疗补助审批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人员性质

企业职工□   双剥离□  协缴□  失业□  农业□

劳模(先

进)类别

全国劳模□  省劳模□  市劳模□  省先进□  市先进□

医保编号


身份证号


医疗起

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补助

费用总额

医疗费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失业人员保

险费补助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合    计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审核剔除

金    额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核后报告

拨付金额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区总工会身份确认

或区农业局身份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补助资格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医管办医疗费核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有关部门补助资格确认”具体为:人员性质为企业职工的需经财政局确认、双剥离协缴的经养老保险科确认,失业的需经就业处确认。

2、本表一式四份,二份医管办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西湖区总工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