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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6
文号
西政办〔2013〕81号
公布日期
2013-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0-2013-0002
有效性
废止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13〕81号)
发布日期: 2013-06-13 14:0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西湖区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推动我区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3〕59号)有关精神,现就全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区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基本原则
以“政策引导、主体自愿、部门联动、镇街合力、分步推进”为原则,按照规范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实现“个转企”。
三、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计划从2013年到2015年,用三年时间,通过“个转企”的形式培育1200家“个转企”企业,形成西湖经济发展又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个转企”的重点发展对象
(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人才中介,因私出入境中介等各类中介机构,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的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应变更经营范围;
(二)上规模的加工、养殖块状经济。如纺织服装、小五金、茶叶等加工行业和水产养殖等行业;
(三)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如大型商场贸易、规模型食品批发企业、娱乐场所、住宿餐饮(中型以上)等行业;
(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体工商户;
(五)实际用工人数达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六)专业市场、商场化市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七)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使用电脑开票系统及其他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五、政策扶持
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成功办理转型升级登记的,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工商部门要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经营地址予以保留,经营范围可以扩大。此外,对“个转企”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可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最后在工商年检中予以把关。
(二)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凭工商部门开具的转企证明为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三)“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给予三年时间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1、过渡期内,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予以补助,补助额度相当于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
2、“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转企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减免税;
4、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型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转企后对企业增加的会计核算、统计工作等经营成本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按企业性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给予不少于3年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过渡期。并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五)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予以沿用;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为鼓励做大做强,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过户费。
(六)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除上述已明确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财产权证等之外的其他各类证件,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个转企”过程中需要办理的证照、资产登记等变更手续,免收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职责分工
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部门职责,认真研究“个转企”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变更、审批、核查、税费、统计等工作,为“个转企”企业提供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确保不增加企业任何负担,实现顺利过渡。
(一)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个转企”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个转企”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服务举措。同时,将“个转企”登记信息定期抄告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发改、统计等部门。
(二)国税、地税、财政和人力社保、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确保在过渡期内实现“个转企”工作轻负担过渡。
(三)环保、卫生、质监、公安、安监、商务、文广、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前置审批许可变更的具体举措,明确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旧证延期的操作办法。区法制办要积极参与。同时,对涉及上级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对口分工的原则,积极反映汇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改、商务、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对“个转企”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五)统计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抄告的“个转企”企业登记名单,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要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六)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成立区“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常务副区长为第一副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区政府办、之江办、西湖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区考评办、区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西湖地税分局、区国税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住建局、西湖国土分局、西湖环保分局、区文广新局、西湖质监分局、区食药监局、西湖消防大队、之江经发局、之江财政局、之江建设局、之江国土分局、之江环保局等部门和各镇街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西湖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部门协商联动机制、业务信息定期抄告机制、工作进度定期通报机制等具体工作机制,强力推进“个转企”工作。
(二)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到对镇、街道的综合考评目标任务。各镇 、街道要落实“个转企”工作的主体职责,在辖区内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培训引导和服务对接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发改等部门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相应的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培训指导、设立咨询专线等措施,为“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减轻其负担。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规下企业与规上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的意愿和主动性,营造“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确保完成。区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个转企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并将完成进度情况及时通过《西湖报》进行通报。对个转企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自2013年7月13日后施行,由西湖工商分局、之江工商分局共同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