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8 文号: 西政办〔2013〕106号
公布日期: 2013-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3-0005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3〕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及《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西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辖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成立杭州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工作小组由区府办、区法制办、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监察局、各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认定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工程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根据证载或审批的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区级或区级以上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第六条  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航拍图(以下简称航拍图)为依据。

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为依据。

第七条  对1984年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原则上以该区域最早的航拍图为认定依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视为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一并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面积测绘。在查明未登记建筑的当事人、权属、坐落、方位、用途、建筑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等基本情况,收集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后,予以汇总上报工作小组认定。

1983年12月10日前建造的房屋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应递交相关资料、证据并经确认后,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按违法建筑程序进行认定。

(二)认定。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工作小组会议认定性质,经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之江度假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西政办〔2013〕106号.doc

 

索引号

00250239-7/2013-00078

文号

西政办〔2013〕106号

公布日期

2013-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3-000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3〕106号)

发布日期: 2013-07-1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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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及《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西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辖区内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成立杭州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工作小组由区府办、区法制办、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监察局、各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认定工作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工程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且已经根据证载或审批的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区级或区级以上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第六条  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航拍图(以下简称航拍图)为依据。

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为依据。

第七条  对1984年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建成的房屋,原则上以该区域最早的航拍图为认定依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意见。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视为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调查。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一并组织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面积测绘。在查明未登记建筑的当事人、权属、坐落、方位、用途、建筑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等基本情况,收集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后,予以汇总上报工作小组认定。

1983年12月10日前建造的房屋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应递交相关资料、证据并经确认后,填写未登记建筑面积认定表。1983年12月10日(含1983年12月10日)后建造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按违法建筑程序进行认定。

(二)认定。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工作小组会议认定性质,经各成员单位签字盖章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之江度假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西政办〔2013〕10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