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5 文号: 西政办〔2016〕31号
公布日期: 2016-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6-0001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来,我区上下高度重视房屋安全和解决群众“住房难”等问题。在实施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双轮驱动”,努力搭建多元化、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同时,我们也积极推进了危旧房改善等一系列实事工程,在解决城区内木、砖木结构等住房“破、危”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初步形成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

然而,我区房屋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永远在路上。去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对老楼、危楼的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发现西湖区还有一定数量存在不同安全隐患的老楼、危楼。其中,这些老楼、危楼中80%以上是上世纪70-90年代建造的砖混结构住宅。这些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偏低,其中相当部分已不符合现行房屋安全标准,且房龄长,失修失养,违规装修严重,同时还存在产权多元化,群众认识不一,资金落实难等诸多矛盾,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同时,住建部、省政府也于今年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不断创新危房鉴定、解危的方式方法,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因此,制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既是贯彻落实住建部、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也是加强我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解危排险的必然要求。

二、出台依据

1.《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通过)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

3.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5〕356号)(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

4.《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建房发〔2015〕165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15〕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条款

1.明确治理方式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均要求各地结合棚户区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优先安排改造。因此,我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与棚户区改造、“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工程紧密结合,具体可采用两大类治理方式。一是成片改造。在改造过程中注重项目带动,特别是与棚户区改造等大项目相结合,按照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推进成片改造,并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和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二是单独改造。具体包括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等多种方式。其中,根据《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危房原址重建的规定,拆除重建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以下简称“三不”原则)。

2.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除有责追偿以外,在治理改造中实际承担的费用,业主原则上不少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并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为照顾困难家庭,文件中提出,对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免。

同时,根据住建部、省政府及市政府等有关文件,一是设立西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鉴定、监测,动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对一些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承担解危的治理费用进行补助。二是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按照市有关政策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3.明确单独改造申报及审批流程

(1)明确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对实施单独改造的项目,危险楼幢的全体业主为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即“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我们在文件中设置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自主委托相应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应由该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对房屋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而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统一意见时,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先行撤离人员等避险措施。

(2)明确项目审批流程及监管

根据杭州市历年改造方面的工作实际,结合省有关文件和相关兄弟城市的危房治理政策,对各类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的主要流程作了细化,并明确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同时,还根据浙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关于拆除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对一些符合规划条件,但尚不能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容积率、层数、层高、绿化等指标和要求,原则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西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计宏

联系电话:87988262

 

索引号

00250239-7/2016-00535

文号

西政办〔2016〕31号

公布日期

2016-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4-22 10:04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来,我区上下高度重视房屋安全和解决群众“住房难”等问题。在实施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双轮驱动”,努力搭建多元化、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同时,我们也积极推进了危旧房改善等一系列实事工程,在解决城区内木、砖木结构等住房“破、危”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初步形成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

然而,我区房屋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永远在路上。去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对老楼、危楼的全面排查。通过排查发现西湖区还有一定数量存在不同安全隐患的老楼、危楼。其中,这些老楼、危楼中80%以上是上世纪70-90年代建造的砖混结构住宅。这些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偏低,其中相当部分已不符合现行房屋安全标准,且房龄长,失修失养,违规装修严重,同时还存在产权多元化,群众认识不一,资金落实难等诸多矛盾,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同时,住建部、省政府也于今年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不断创新危房鉴定、解危的方式方法,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因此,制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既是贯彻落实住建部、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也是加强我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解危排险的必然要求。

二、出台依据

1.《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通过)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

3.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5〕356号)(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

4.《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建房发〔2015〕165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15〕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条款

1.明确治理方式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下发的一系列文件,均要求各地结合棚户区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优先安排改造。因此,我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与棚户区改造、“三改一拆”等城市建设工程紧密结合,具体可采用两大类治理方式。一是成片改造。在改造过程中注重项目带动,特别是与棚户区改造等大项目相结合,按照棚户区改造等政策推进成片改造,并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和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二是单独改造。具体包括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回购处置等多种方式。其中,根据《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危房原址重建的规定,拆除重建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以下简称“三不”原则)。

2.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除有责追偿以外,在治理改造中实际承担的费用,业主原则上不少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并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改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为照顾困难家庭,文件中提出,对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免。

同时,根据住建部、省政府及市政府等有关文件,一是设立西湖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房屋鉴定、监测,动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对一些确实难以由产权人独自承担解危的治理费用进行补助。二是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按照市有关政策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3.明确单独改造申报及审批流程

(1)明确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对实施单独改造的项目,危险楼幢的全体业主为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同时,为便于实际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即“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我们在文件中设置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自主委托相应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应由该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对房屋已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而相关责任主体难以统一意见时,应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先行撤离人员等避险措施。

(2)明确项目审批流程及监管

根据杭州市历年改造方面的工作实际,结合省有关文件和相关兄弟城市的危房治理政策,对各类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的主要流程作了细化,并明确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同时,还根据浙政办发〔2015〕61号文件关于拆除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要求”,对一些符合规划条件,但尚不能按照“三不”原则实施的拆除重建项目,在妥善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容积率、层数、层高、绿化等指标和要求,原则上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西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计宏

联系电话:87988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