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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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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239-7/2018-13147
文号
西政发〔2018〕90号
公布日期
2018-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0-2018-0003
有效性
废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西政发〔2018〕90号)
发布日期: 2018-09-24 10:24
浏览次数: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共享、开放的新发展理念,落实《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杭政〔2018〕14号)等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全面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转型健康发展,切实提升我区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财政扶持奖励
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财政奖励:
1、对场外交易场所挂牌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最高120万元奖励:完成改制并设立股份公司并实际筹划挂牌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完成挂牌的,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9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2、对A股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50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完成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3、对企业赴港交所或境外上市的,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并上市当年区财政贡献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外地上市公司(含借壳上市)迁址西湖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并根据企业规模实力、对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政策扶持。
5、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对上市公司按照并购金额大小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区上市企业并购区内企业,对被并购企业给予以下奖励:按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西湖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6、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西湖区的,且符合国家、省市扶持发展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0.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二、政策支持措施
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经申请可享受以下支持举措: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2、重点拟上市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在申请人才用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按《西湖区关于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325”计划实施意见》(西委办发〔2017〕109号)给予优待。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按照特殊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相关优惠。
4、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成本支出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助。
5、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重大重组项目,依程序申报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的重大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对此两类项目在土地、资金、技术研发、专利保护及能耗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6、将上市公司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支持上市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在我区的推广和应用。
7、对上市公司牵头建设的工业园区、开发园区,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和固链的,可根据其转型提升贡献度,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三、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募集资金投资地须在西湖区内。
2、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
3、享受政策的企业迁出西湖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奖励全额退还区财政。
4、符合本意见扶持条款的各项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镇街、园区初审,区发改局(区金融办)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区金融办)下达奖励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5、本意见自2018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意见》(西发改〔2016〕1号)中涉及企业上市、挂牌政策等如与本政策不一致,以本政策为准,具体由区发改局(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