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19-02103 文号:
公布日期: 2019-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急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9-0003
 
 
主题分类: 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公布2019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市西湖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明确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三)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区级政府批准。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应当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向财政部门相关合作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六)加强内控管理、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电子卖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验收,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七)2019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与2018年度目录相比有关变化情况

变化主要源自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考虑,以及有利于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

(一)集中采购目录具体目录的变化

1. 增加2项

(1)增加“兽用疫苗”

(2)增加“人用疫苗”

2. 调整1项

原“速印机”调整为“文印设备”项下三项:“速印机”、“胶印机”、“油印机”。

3. 减少9项

(1)减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2)减少“电梯”

(3)减少“不间断电源(UPS)”

(4)减少“通用摄像机”

(5)减少“系统软件”

(6)减少“医用耗材”

(7)减少“航空机票代理服务”

(8)减少“其他服务”

(9)减少“教学仪器设备”

(二)执行政策的变化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省市文件的要求,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市、县(市、区)政府确需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西湖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8年的5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

(2)纳入“政采云”平台管理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但电子卖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或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但电子卖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西湖区财政局,解读人为西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叶苗芳,联系方式为:杭州市文三西路18号1103室,联系电话:58101846。

 

索引号

00250239-7/2019-02103

文号

公布日期

2019-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研究室、区应急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19-00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公布2019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4-3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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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市西湖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关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明确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三)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区级政府批准。

(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应当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向财政部门相关合作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六)加强内控管理、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电子卖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验收,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执行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的相关规定。

(七)2019年度西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三、与2018年度目录相比有关变化情况

变化主要源自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考虑,以及有利于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

(一)集中采购目录具体目录的变化

1. 增加2项

(1)增加“兽用疫苗”

(2)增加“人用疫苗”

2. 调整1项

原“速印机”调整为“文印设备”项下三项:“速印机”、“胶印机”、“油印机”。

3. 减少9项

(1)减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2)减少“电梯”

(3)减少“不间断电源(UPS)”

(4)减少“通用摄像机”

(5)减少“系统软件”

(6)减少“医用耗材”

(7)减少“航空机票代理服务”

(8)减少“其他服务”

(9)减少“教学仪器设备”

(二)执行政策的变化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省市文件的要求,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市、县(市、区)政府确需调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西湖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8年的5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

(2)纳入“政采云”平台管理

全省统一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但电子卖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对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较为统一、现货货源充足或服务标准较为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但电子卖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西湖区财政局,解读人为西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叶苗芳,联系方式为:杭州市文三西路18号1103室,联系电话:5810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