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39-7/2020-13366 文号: 西政办函〔2020〕2号
公布日期: 2020-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HD01-2020-0001
 
 
主题分类: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政策原文: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关于《西湖区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区创新型产业发展,完善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标准、用地要求,实现“优地优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土地资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4部分,共计12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明确适用对象。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合法注册且经营状况良好。

2.明确产业导向。创新型产业是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新业态,主要涵盖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为主,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具体按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认定;同时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经营范围符合西湖区及意向地块所在区块的产业发展导向。

3.明确准入标准。明确容积率、投资强度、年产值、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专利或著作权、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本科学历比例等指标要求。

4.严格供地要求。一是根据评估准入意见评分后基本分在100分(含)以上的方可进入供地流程(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优先安排综合评分高的项目,优先安排区重大招商项目、区重大新制造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二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要求。

5.规范资格审核流程。一是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商洽,确定用地需求及明确相关指标,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书面报告及《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提交区发改经信局审核。二是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召开项目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和打分表。三是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评审意见,与投资方共同拟定项目投资协议初稿,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及协议初稿一并提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研究。四是经区政府评审和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区政府出具《挂牌出让竞买资格遴选论证意见表》。

6.其他要求。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存量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准入报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7.新旧政策对比

序号

目录

2017年版

修订版

1

评估标准中适用对象

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为合法注册企业,且正常经营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合法注册且经营状况良好。

2

评估标准中产业导向

创新型产业是指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编辑技术、生物医药、量子技术、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

创新型产业是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新业态,主要涵盖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为主,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具体按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认定;同时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经营范围符合西湖区及意向地块所在区块的产业发展导向。

3

评估标准中投资强度

1、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

2、用地项目利用外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80万美元/亩(外资禁止或限制产业以同额省外注册资金形式体现),以上资金须从拿地之日起6个月内到位50%,项目竣工前全部到位。

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其中用地项目为外资的,利用外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80万美元/亩。

4

评估标准中投资强度

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05吨标准煤/万元

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

5

评估标准中科技含量

年研发经费投入与年销售额之比不低于3%

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原则上拥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不少于6个,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

6

评估标准中科技含量

用地项目引进科研及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原则上不低于30人/亩

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

7

评估标准中科技含量

用地项目所雇员工中,本科学历以上职工数占总职工数比例不低于25%.

一致

8

供地要求

评估以百分计数,以上标准均按比例折算分数,每项均设置加分项目,作为优先供地条件。

评估以百分计数,以上标准均按比例折算分数,每项均设置加分项目,作为供地条件。

9

供地要求

根据评估准入意见评分后总分在100分以上的方可进入供地流程(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同期有多个项目等待供地的以得分高者优先

根据评估准入意见评分后基本分在100分(含)以上的方可进入供地流程(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优先安排综合评分高的项目,优先安排区重大招商项目、区重大新制造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10

供地要求

切实提高全区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

切实提高全区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控制在20亩以下,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11

供地要求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特殊情况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

12

供地要求

因未来发展需求暂时预留的空间可对外租赁,面积不得高于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40%,租用企业必须是拿地企业所属产业链上的关联企业,且注册地及税收级次在西湖区。

不再执行

13

资格审核

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本办法,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商洽,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书面报告,确定用地需求及明确相关指标后提交区商务局。

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本办法,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商洽,确定用地需求及明确相关指标,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书面报告及《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提交区发改经信局审核。

14

资格审核

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才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会同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委人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西湖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属地镇街、平台等单位,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若干名和创投领域专家1名(分别由区科技局和区投资促进局负责邀请),召开项目评审会,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西湖区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部门打分表》(详见附件2),区住建局、属地镇街、平台及专家不参与打分

15

资格审核

经评审和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土地协议附件,项目正式排入供地序列。同时规定具体流程(地价评审、挂牌出让、达产验收)

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评审意见,与投资方共同拟定项目投资协议初稿,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及协议初稿一并提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研究。经区政府评审和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区政府出具《挂牌出让竞买资格遴选论证意见表》

16

其他

对于创新型产业园区类项目或产业优势突出的项目,可提请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研究,以“一事一议”方式对其用地需求予以明确。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特殊项目通过“一事一议”可采用一次性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存量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准入报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其他未明事宜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解读人:韩斌(局长)

 

索引号

00250239-7/2020-13366

文号

西政办函〔2020〕2号

公布日期

2020-01-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城乡建设

体裁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关于《西湖区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1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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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区创新型产业发展,完善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标准、用地要求,实现“优地优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和土地资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二、政策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4部分,共计12条,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明确适用对象。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合法注册且经营状况良好。

2.明确产业导向。创新型产业是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新业态,主要涵盖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为主,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具体按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认定;同时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经营范围符合西湖区及意向地块所在区块的产业发展导向。

3.明确准入标准。明确容积率、投资强度、年产值、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专利或著作权、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本科学历比例等指标要求。

4.严格供地要求。一是根据评估准入意见评分后基本分在100分(含)以上的方可进入供地流程(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优先安排综合评分高的项目,优先安排区重大招商项目、区重大新制造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二是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要求。

5.规范资格审核流程。一是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商洽,确定用地需求及明确相关指标,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书面报告及《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提交区发改经信局审核。二是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召开项目评审会,并出具评审意见和打分表。三是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评审意见,与投资方共同拟定项目投资协议初稿,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及协议初稿一并提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研究。四是经区政府评审和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区政府出具《挂牌出让竞买资格遴选论证意见表》。

6.其他要求。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存量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准入报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7.新旧政策对比

序号

目录

2017年版

修订版

1

评估标准中适用对象

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为合法注册企业,且正常经营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合法注册且经营状况良好。

2

评估标准中产业导向

创新型产业是指先进装备制造、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编辑技术、生物医药、量子技术、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物联网、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具有显著创新、创意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

创新型产业是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新业态,主要涵盖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环节为主,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产业,具体按创新型产业分类目录认定;同时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经营范围符合西湖区及意向地块所在区块的产业发展导向。

3

评估标准中投资强度

1、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

2、用地项目利用外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80万美元/亩(外资禁止或限制产业以同额省外注册资金形式体现),以上资金须从拿地之日起6个月内到位50%,项目竣工前全部到位。

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600万元/亩,其中用地项目为外资的,利用外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80万美元/亩。

4

评估标准中投资强度

每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0.05吨标准煤/万元

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

5

评估标准中科技含量

年研发经费投入与年销售额之比不低于3%

用地企业主体(项目公司)原则上拥有发明专利或著作权不少于6个,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

6

评估标准中科技含量

用地项目引进科研及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原则上不低于30人/亩

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0%

7

评估标准中科技含量

用地项目所雇员工中,本科学历以上职工数占总职工数比例不低于25%.

一致

8

供地要求

评估以百分计数,以上标准均按比例折算分数,每项均设置加分项目,作为优先供地条件。

评估以百分计数,以上标准均按比例折算分数,每项均设置加分项目,作为供地条件。

9

供地要求

根据评估准入意见评分后总分在100分以上的方可进入供地流程(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同期有多个项目等待供地的以得分高者优先

根据评估准入意见评分后基本分在100分(含)以上的方可进入供地流程(评分细则详见附件1)。优先安排综合评分高的项目,优先安排区重大招商项目、区重大新制造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10

供地要求

切实提高全区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

切实提高全区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控制在20亩以下,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

11

供地要求

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特殊情况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规定执行。

不再执行

12

供地要求

因未来发展需求暂时预留的空间可对外租赁,面积不得高于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40%,租用企业必须是拿地企业所属产业链上的关联企业,且注册地及税收级次在西湖区。

不再执行

13

资格审核

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本办法,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商洽,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书面报告,确定用地需求及明确相关指标后提交区商务局。

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本办法,与项目投资方进行商洽,确定用地需求及明确相关指标,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书面报告及《创新型产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提交区发改经信局审核。

14

资格审核

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人才办、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会同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委人才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西湖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属地镇街、平台等单位,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若干名和创投领域专家1名(分别由区科技局和区投资促进局负责邀请),召开项目评审会,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西湖区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估部门打分表》(详见附件2),区住建局、属地镇街、平台及专家不参与打分

15

资格审核

经评审和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土地协议附件,项目正式排入供地序列。同时规定具体流程(地价评审、挂牌出让、达产验收)

由项目引进方(镇街、园区、平台等)根据评审意见,与投资方共同拟定项目投资协议初稿,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及协议初稿一并提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研究。经区政府评审和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引进方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区政府出具《挂牌出让竞买资格遴选论证意见表》

16

其他

对于创新型产业园区类项目或产业优势突出的项目,可提请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研究,以“一事一议”方式对其用地需求予以明确。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制度,特殊项目通过“一事一议”可采用一次性出让的方式供地。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4〕2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存量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及其他特殊项目准入报请区政府(区重大项目招引推进工作例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其他未明事宜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解读人:韩斌(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