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10-0/2024-32642 文号: 西农〔2024〕64号
公布日期: 2024-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统一编号: AXHD65-2024-0001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涉农镇(街)、国企平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关于印发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杭农〔2024〕10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收集、储运、处理、利用”体系建设,特制订《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提高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科技支撑、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离田利用率,激活区内秸秆综合利用“造血功能”,全面构建“收集、储运、处理、利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可以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企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等各类组织。

2.申报对象应依法登记,经营状况良好,制度齐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3.申报对象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1)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资助范畴的;(2)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合法证明或权属不清晰的;(3)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4)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的;(5)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6)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记录的;(7)具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1.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申报秸秆综合利用新建或改建项目,对当年度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农作物秸秆年处理能力达500吨以上的企业,按审计、审价核定投资额,给予农机设备、运输设备、收储点建设、综合利用设备等相关投入(不含土建、构筑物建设)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属地镇街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当年下达的任务,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购买社会化服务,确定社会化服务机构。采购社会化服务标准为350元/吨,用于秸秆综合利用过程中设置收储点、收、储、运、用等环节。属地镇街在开展收集秸秆前,要面向本镇街本年度复种面积超过5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进行公开征集,做到公平、公正,收集秸秆量要符合逻辑,参考《西湖区农作物秸秆产生量计算表》(附件1)。对于申请收集秸秆的种植主体,要积极配合属地镇街的收集工作,不得故意阻挠,影响工作开展。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省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区域性秸秆收储中心村级收储网点,及农事服务中心参照省市农业项目执行。

4.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具补贴。秸秆综合利用的打捆机等农机设备,按现有西湖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中设施装备已享受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流程;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自愿向属地镇街书面申报,镇(街)负责对实施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内容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主体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等条件以及重复申报、违规违法情况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邀请纪检等人员参与监督。

(2)立项。审核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局形成立项建议,报局班子讨论决定。拟立项项目应在西湖区政府网等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3)验收。实施单位完成建设后,向属地镇(街)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属地镇(街)对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递交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出具审计、审价报告后,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4)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金;补助资金排入下一年度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拨付。

2.购买社会化服务流程;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省、市对我区离田利用率考核任务安排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并将任务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至属地镇街。属地镇街根据考核任务开展政府采购,采购标准为350元/吨,用于完成秸秆收储点设置、收、储、运、用等工作。属地镇街确定社会化服务机构后,签订采购合同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完成验收后,由属地镇街支付社会化服务机构费用。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参照省市农业项目管理执行。

4.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具补贴:按照最新西湖区现代农业发展及美丽田园建设扶持政策执行。

四、申报、验收材料

1.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申报时需提供(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建设方案;(4)如需设施用地的需项目设施用地备案资料;(5)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验收时需提供(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附件3);(2)验收台账;(3)审计、审价报告。

2.购买社会化服务:验收时需提供(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验收申请表》(附件4)(2)社会化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4)收集名册、北斗定位设施设备记录信息、收集照片(照片需要有定位、日期等信息)、秸秆过磅数据凭证、储存记录、运输单、运输照片、综合利用照片和视频监控等体现收储运综合利用过程的资料;(5)审计审价报告以及验收报告。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参照省市农业项目提供申报材料。

4.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具补贴:按照最新《西湖区农业装备设施项目实施细则》提供申报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强化专班运行。组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要把秸秆综合利用列入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将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2.强化监督指导。属地镇街要负责做好项目日常管理,落实人员对主体开展跟踪指导,确保进度和质量;区镇两级要加强协调沟通,合力做好政策解读、培训宣传、技术指导、考察学习等工作。

3.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支持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产生量计算表.doc

2.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报表.doc

3.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doc

4.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验收申请表.doc

西农〔2024〕64号关于引发《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索引号

00250210-0/2024-32642

文号

西农〔2024〕64号

公布日期

2024-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统一编号

AXHD65-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9-0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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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涉农镇(街)、国企平台: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关于印发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杭农〔2024〕10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收集、储运、处理、利用”体系建设,特制订《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提高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科技支撑、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离田利用率,激活区内秸秆综合利用“造血功能”,全面构建“收集、储运、处理、利用”秸秆综合利用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可以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企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收储运服务主体等各类组织。

2.申报对象应依法登记,经营状况良好,制度齐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3.申报对象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1)建设内容不符合产业导向或项目资金资助范畴的;(2)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合法证明或权属不清晰的;(3)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存在虚假、欺瞒情况的;(4)同一建设内容重复申报的;(5)当年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6)近两年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记录的;(7)具有其他不宜申报情形的。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1.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申报秸秆综合利用新建或改建项目,对当年度投资额30万元以上,且农作物秸秆年处理能力达500吨以上的企业,按审计、审价核定投资额,给予农机设备、运输设备、收储点建设、综合利用设备等相关投入(不含土建、构筑物建设)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属地镇街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当年下达的任务,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购买社会化服务,确定社会化服务机构。采购社会化服务标准为350元/吨,用于秸秆综合利用过程中设置收储点、收、储、运、用等环节。属地镇街在开展收集秸秆前,要面向本镇街本年度复种面积超过50亩以上的种植主体进行公开征集,做到公平、公正,收集秸秆量要符合逻辑,参考《西湖区农作物秸秆产生量计算表》(附件1)。对于申请收集秸秆的种植主体,要积极配合属地镇街的收集工作,不得故意阻挠,影响工作开展。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省级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区域性秸秆收储中心村级收储网点,及农事服务中心参照省市农业项目执行。

4.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具补贴。秸秆综合利用的打捆机等农机设备,按现有西湖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中设施装备已享受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三、申报程序

1.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流程;

(1)申报和审核。申报主体自愿向属地镇街书面申报,镇(街)负责对实施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内容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主体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等条件以及重复申报、违规违法情况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邀请纪检等人员参与监督。

(2)立项。审核通过后,区农业农村局形成立项建议,报局班子讨论决定。拟立项项目应在西湖区政府网等相关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3)验收。实施单位完成建设后,向属地镇(街)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属地镇(街)对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递交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出具审计、审价报告后,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4)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金;补助资金排入下一年度区级财政资金预算,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拨付。

2.购买社会化服务流程;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省、市对我区离田利用率考核任务安排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并将任务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至属地镇街。属地镇街根据考核任务开展政府采购,采购标准为350元/吨,用于完成秸秆收储点设置、收、储、运、用等工作。属地镇街确定社会化服务机构后,签订采购合同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完成验收后,由属地镇街支付社会化服务机构费用。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参照省市农业项目管理执行。

4.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具补贴:按照最新西湖区现代农业发展及美丽田园建设扶持政策执行。

四、申报、验收材料

1.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申报时需提供(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2);(2)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建设方案;(4)如需设施用地的需项目设施用地备案资料;(5)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验收时需提供(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附件3);(2)验收台账;(3)审计、审价报告。

2.购买社会化服务:验收时需提供(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验收申请表》(附件4)(2)社会化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4)收集名册、北斗定位设施设备记录信息、收集照片(照片需要有定位、日期等信息)、秸秆过磅数据凭证、储存记录、运输单、运输照片、综合利用照片和视频监控等体现收储运综合利用过程的资料;(5)审计审价报告以及验收报告。

3.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参照省市农业项目提供申报材料。

4.秸秆综合利用农机具补贴:按照最新《西湖区农业装备设施项目实施细则》提供申报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强化专班运行。组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要把秸秆综合利用列入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将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2.强化监督指导。属地镇街要负责做好项目日常管理,落实人员对主体开展跟踪指导,确保进度和质量;区镇两级要加强协调沟通,合力做好政策解读、培训宣传、技术指导、考察学习等工作。

3.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抖音、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成效,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支持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西湖区农作物秸秆产生量计算表.doc

2.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报表.doc

3.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doc

4.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验收申请表.doc

西农〔2024〕64号关于引发《西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